银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可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
2022-03-25 09:09:51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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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台准备金管理办法七项实施细则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保障被保险人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2021年10月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解释、说明和补充。

补齐制度短板

《实施细则》是针对非寿险业务的。在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看来,非寿险业务,顾名思义就是除寿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并不只是包括财险业务,广义上还包括了所有涉及经济利益的保险业务。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称,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既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也包括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中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寿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与非寿险业务的提取上存在较大的不同,目前寿险业务没有出台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如何提取按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强力认为,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细则》,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补齐制度短板。自2005年起,原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准备金内控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准备金报告等方面。但是,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均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实施细则》的出台填补了上述空白。

此时一并出台由七个专项细则构成的《实施细则》,也是出于实践的需要。李曙衢说,《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我国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但在监管实践中,银保监会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通过准备金调节利润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次出台《实施细则》,是对《管理办法》的解释、说明及补充,有效提升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为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中银律师事务所刘晓宇律师看来,《实施细则》的出台,也是基于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当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发生变化且对公司影响重大时,《实施细则》要求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高级管理层会议集体审议,避免由于个人因素导致的准备金合规风险。

再者,针对《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实施细则》细化了精算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签署明确的精算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覆盖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各种情形。

同时,《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具体、明确的规则,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各尽其责,形成了防范准备金风险的合力。

全面监测风险

此次七个专项细则齐出,涉及方方面面。即《实施细则》第1号未到期责任准备;第2号未决赔款准备;第3号风险边际和折现;第4号分支机构准备金;第5号准备金回溯分析;第6号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又包括6个附件,如准备金报表填表说明,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监管报表等;第7号准备金工作底稿。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备金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设;二是规定准备金评估的内控流程,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发生变化并产生显著影响时,应履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流程;三是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规定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五是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确了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六是明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规范了应披露的具体信息和精算意见的表述,要求保险公司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七是完善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制度,规范了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备查。

据介绍,在《实施细则》发布后,银保监会将依此全面监测、评估和处置保险公司的准备金风险,同时将指导中国精算师协会研究制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

已有公司受罚

违反《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受到关注。

据刘晓宇分析,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多样,有违反工作底稿规定,未如实编制报表等,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并依保险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已有保险公司因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受到了银保监会的处罚。据刘晓宇介绍,2018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北京分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违法行为,被北京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北京保监局警告并罚款4万元。2019年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因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被银保监会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警告并罚款10万元、6万元。

最近一例处罚出现在《实施细则》发布后。李曙衢说,2022年3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于信息系统规则和设置存在缺陷,造成两个保单首次责任生效日抓取错误、保单责任余额计算错误,对财务数据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系统中还存在保费及保险金额人工填写错误等。上述问题主要源于信息技术部系统规则缺陷,且信息技术部2020年1月发现基础数据错误后未按照公司规定报告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导致公司未及时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孔宪华自2019年7月起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全面主持信息技术部工作,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针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错误的行为,银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孔宪华警告并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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